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3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299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耀志。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546.860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2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537.850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1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01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9.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董事孙耀志、孙耀忠、孙锋、李明黎、张明华、梁中华, 独立董事李培才、孙玉福、方拥军,监事摆向荣、王宇、李永泉,董事会秘书谢国楼,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陈淑贤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40.790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6.07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4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8.2515%;反对6.07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1.74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孙耀忠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44.965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6%;反对6.07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4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78.2515%;反对6.07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1.74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陈淑贤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告知函回复等相关文件修订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请做好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根据《告知函》的相关要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告知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逐项落实并详尽核查,并按照《告知函》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和问题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请做好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告知函回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告知函回复和募集说明书进行了补充与修订并更新相关申报文件,现予以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请做好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修订稿)和《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4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定点项目取得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某国际知名汽车公司(基于双方保密协议约定,不便披露客户具体名称)签订了《产品开发协议》,已进行多轮技术交流、送样、试验并准备小批量供货。根据该协议及进展状况,公司成为该客户某电子水泵项目单独供应商,生命周期内预计销售收入3.6亿元。
公司将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协议、项目进度完成对方协议签订、产品供应等工作。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取得该客户最后一代传统发动机热管理部件产品定点后,再次与其新能源热管理部件产品的开发合作,标志着公司在国际新能源汽车部件市场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充分体现了国际客户对公司综合实力的认可,对公司发展和布局国际汽车热管理部件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本项目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会产生影响,但有利于增加未来年度的营业收入和经营效益。
三、风险提示
本次签约双方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但是项目的进展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产品开发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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