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壮丽检察官给军训中的高一新生讲授法治课
郭开元在分享未成年人保护举措
楼壮丽检察官在讲述法治课时就网络欺凌话题与学生互动
“如果遇到‘网暴’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在一节探讨“拒绝网络暴力”的班会课上,有学生向班主任陆欣提问,这引发了她的思考。作为上海市控江中学的一名教师,陆欣一直很关注未成年人受到的网络侵害,也在不断呼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得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公布,她觉得有了方向和指导。
近期,国务院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高度重视,引领各个部门、组织、社会成员肩负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责任使命。”身为教师的陆欣,也更深刻地明确了自身职责:要在学科教学和德育工作中,加强对学生网络素养的培养,对学生网络行为进行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撑起保护伞,‘e’起为守护‘少年的你’贡献力量。”
家长、学校、社会要共同对网络欺凌说不
“在我办理过的案件当中,就有未成年人遭遇网络欺凌的案件。”义乌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楼壮丽长期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经常关注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她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讲述了一则案例。
13岁女孩小玲,因为一个暗指她与多人发生性关系的网络流言苦不堪言,同学们不明真相,有的在背后指指点点,有的甚至当面嘲讽,流言愈演愈烈,导致小玲不敢上学,陷入抑郁。后来小玲在家长的陪同下报警。检察机关介入,对小玲开展心理测评与疏导,小玲有所好转。但考虑到网络流言再次传播的可能性,父母最终将小玲转到了外地上学。
楼壮丽表示,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网络欺凌问题层出不穷,“家长、学校、社会要共同对网络欺凌说不,预防大于治理。”
网络欺凌正在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网络欺凌脱离了学校和家庭的视线,未成年人无论是欺凌他人,还是被他人欺凌,都会对他们的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干扰,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
陆欣也曾见过有孩子因和同学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误会或不愉快,借助网络进行指责谩骂。“这不仅会影响他们的学习状态,更会引发心理问题,对外界充满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作为班主任,她曾在班会上引导学生思考网络暴力的危害。在日常教学中,也会有意识地提高和培养学生的网络素养和网络安全意识。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现象,《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91亿,38.3%的未成年网民在上网过程中遭遇过不良或消极负面信息,31.9%的未成年网民使用家长账号玩过游戏。从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到今年《条例》的公布,规范了网络素养提升、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范等重大问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项机制进入了规范化、流程化管理模式。
“《条例》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条例》通过后,楼壮丽第一时间进行了学习。
她比较关注《条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设定“网络保护”专章的基础上作出了哪些细化的规定,规定中的举措是否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主体。
楼壮丽认为,《条例》在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这四个方面都作出细致的规定,这让她感觉到很振奋。因为她经常接触类似案件,之前总是没有具体规定进行参照,这次终于有了“定海神针”。
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无毒无害”的网络产品
家住山东的林女士有一个上小学的女儿,因为工作忙,对孩子疏于管教,孩子近期沉迷网络,经常在手机上打游戏,一打就是好几个小时。
“我发现孩子在用家长的手机玩游戏,青少年模式起不到什么作用。”更让林女士担心的是,她发现女儿玩的游戏中充斥着很多暴力元素,游戏平台还会诱导孩子充值购买皮肤和装备,“对这些游戏平台应该有更多的监管和约束。”
林女士的期待在《条例》中有了回应。《条例》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多点要求,例如“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等。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组织研究所所长郭开元指出,对网络产品的提供者缺乏监管和约束,是目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突出问题之一。“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好,才算是在源头做好了工作,更大限度地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
《条例》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约束和监管。那么,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如何积极作为,真正向未成年人提供“无毒无害”的网络产品?
郭开元认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要强化自我监管,提高社会责任感,通过正面引导和负面惩罚的方式,持续净化网络内容生态,构建优质网络环境。也应该鼓励用户创作优秀作品,丰富网络内容类型。
“调研显示,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对于网络信息和资料的需求更加多元化。”他说,因此需要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进一步丰富内容和种类,提升文化产品质量,注重不同领域知识的引入和推荐,便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查找和学习。
同时,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与创作优质作品,使未成年人由网络产品的消费者转变为网络产品的生产者,适应数字时代对未成年人素质提升的要求。
“现在网络产品的提供者,有很多只顾到自身利益,没有考虑到社会责任。”常州市金沙高级中学原校长张耀奇认为,网络产品的提供者必须有未成年人保护意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能只顾商业利益。
楼壮丽表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避免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等忽视儿童利益,落实好《条例》中提到的“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等具体举措,提高技术与服务水平。
家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两道防火墙
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家庭和学校是他们学习和生活最多的地方,也是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的最佳场所。《条例》第五条明确要求: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如果把网络空间比作一座公园,那么这座公园应该是干净整洁的,让人赏心悦目,不能是损害身心的环境,更不能给人带来危险。”张耀奇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有责任。学校和家庭是两道防火墙,这两道防火墙巩固了,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和身心健康才有保障。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张耀奇表示应该加强家校沟通,对于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形成共识,采取具体可行的措施。“现在一些家长可能没有意识到网络安全问题,有些家长自己的网瘾也很大。学校和家长都应该重视,并且有良好的沟通。”
陆欣也有类似的看法,她认为学校要经常开展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宣传,家长要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为孩子做好榜样。同时,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这件事上,她认为家长要肩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告诉孩子在遭受网络侵害时如何保护自己,如何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问题。
“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家长是第一责任主体,学校是第二责任主体。”郭开元建议,家长要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规律和需求特点,加强家庭保护,预防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伤害。学校也要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学生学习如何健康上网,如何在网络中保护自己。
郭开元举例说,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家长可以积极了解和借助未成年人模式对未成年子女上网行为进行管理和指导,这主要包括:登录软件时,主动引导和监督子女使用未成年人模式,防止子女绕开未成年人模式;有效利用未成年人模式下的家长监管系统,了解子女的具体使用时长和浏览内容,结合实际情况为子女开启时间提醒等管理设置;对子女的上网内容进行必要干预,教育和引导子女甄别网络风险,预防未成年人浏览不良网络内容和泄露个人信息。
除了检察官的身份,楼壮丽也是一名家长。她认为,要想保护孩子不受网络侵害,家长要和孩子建立起稳固良好的亲子互动关系,履行好监护职责,防止孩子过于依赖网络世界;要教给孩子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使孩子了解网络世界的运行规则,提升孩子的网络素养。同时,一旦孩子遭遇网络侵害,家长一定要重视孩子的利益,果断采取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积极维权。
“我非常关注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的内容,学习了《条例》以后,网络素养促进方面的规定也给了我不少启发。”近年来,楼壮丽经常受邀前往中小学,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宣讲活动,她认为,在学校开展宣讲活动很有必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通过具体案例的讲解,可以给学生们带来更加直观的感受,每次她在学校里和学生们互动,都很受欢迎。“未来我还会继续在学校做宣讲。”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责任
陆欣如今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她认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并不只是某个人、某个群体的责任,期待唤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和责任意识。“当前的网络环境过于复杂、喧嚣,希望新规实施后,可以为青少年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避免不必要的负面干扰。”
“期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能够提升自身的网络素养,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能提高社会责任感。”郭开元希望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权利主体的理念,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上网权利。
楼壮丽期待家长、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智能终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等,都能将未成年人利益摆在首位,为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环境,培育未成年人的网络技能、素养作出更多努力。“检察机关也会持续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融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治理大格局。”
“《条例》出台后,关键是要执行。”张耀奇认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要有法必依,执行到位,“这需要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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